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类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但像本案这样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组织十余人历时近一年、系统性干扰多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案件,在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上颇具典型性。这一案件不仅涉及"干扰监测系统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基础法律问题,更集中呈现了"情节严重"这一入罪门槛应当如何综合考量、以及多层级、大规模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责任如何区分等实务难题。张某清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对此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裁判范例,值得辩护律师深入研究。
一、案情简述
时任临汾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清为降低当地环境污染指标数据,授意办公室负责人张某甲联系张某鹏办理干扰监测数据事宜。此后近一年时间内,张某鹏在张某清、张某甲授意指使下,先后拉拢十余人对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实施干扰,采用滤膜堵塞、喷水、氢氧化钠中和等方式干扰颗粒物及二氧化硫采集设备。运行维护公司员工崔某勇、张某丁明知干扰情况仍提供便利并收受好处费。此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监测站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张某鹏又指使他人联系被告人赵某,安装软件远程屏蔽摄像头以逃避监管,赵某收取好处费16000元。经查,临汾市6个国控站点近一年内共发现53次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结合本案裁判说理,可提炼出以下两个层层递进的争议问题:
其一,采用滤膜堵塞、喷水、化学中和等物理及化学手段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正常采样功能,是否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判断此类干扰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入罪门槛,应当综合考量哪些具体维度,本案长达近一年、涉及多站点、多次数的持续性干扰行为,其"情节严重"应当如何具体评价?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多种物理化学干扰手段均落入"干扰"行为方式的评价范畴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裁判理由指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系统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测数据经系统软件直接传输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本案被告人对颗粒物采集设备采用滤膜堵塞方式、对二氧化硫采集设备采用滤膜堵塞、喷水或氢氧化钠中和等多种物理及化学手段实施干扰,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这些手段虽然形式多样,但本质上均属于对系统正常采样功能的人为破坏,符合刑法规定的"干扰"这一行为方式要件。这一说理再次印证了此前同类案例的裁判思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手段外延并不限于纯技术性侵入,物理、化学层面的干预手段同样可以落入该罪评价范畴。
(二)"情节严重"的综合考量标准:次数、失真程度与危害后果的三维审查
本案裁判说理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判断此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入罪标准的综合考量方法,即应当结合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次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程度及引发的后果等情节综合考量。具体到本案,法院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其一,持续性与规模性,本案干扰行为历时近一年,先后造成53次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中案发前夕的九天内即发现20次失真,反映出干扰行为的高频次、持续性特征;其二,数据失真对评价考核体系的破坏,被告人通过造假监测数据虚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直接导致国家对重点城市、省内对各城市的大气质量评价与排名工作失真,损害了考核体系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其三,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相关失真数据经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影响了全国空气质量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并可能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这一三维审查框架,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类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裁判方法论。
(三)逃避监管手段的技术升级:屏蔽监控摄像头行为的独立评价意义
本案还呈现出一个值得关注的情节:当监测总站在站点安装监控摄像设备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后,被告人一方并未收手,而是进一步指使他人安装软件远程屏蔽摄像头,以逃避监管发现。这一行为本身虽然针对的是监控摄像系统而非环境监测系统本身,但其本质目的是为持续实施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提供掩护、排除监管障碍,客观上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犯罪的持续性、隐蔽性程度,这一情节对于评价全案"情节严重"程度及各参与人的量刑具有重要的酌定考量价值。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逻辑,辩护律师在办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类共同犯罪案件时,可从以下路径展开辩护:
其一,"情节严重"的三维要素逐项审查与质证。辩护律师应结合具体在案证据,就干扰次数、数据失真的具体程度及危害后果三个维度分别提出针对性意见,如核实监测数据失真次数的统计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评估失真数据是否确实对评价考核体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是数额及情节辩护的重要抓手。
其二,多层级共同犯罪中组织指使者与具体实施者的责任区分。本案涉及环保官员的授意指使、中间人的联络组织、具体执行人员的现场操作、运维人员的知情包庇及技术人员的监控屏蔽等多个层级,辩护律师应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为区分主从犯、争取量刑差异化提供充分论证。
其三,运维人员"知情不报"行为的责任程度评估。本案中运维公司员工崔某勇、张某丁并未直接实施干扰行为,仅系明知情况后提供便利、隐瞒不报并收受少量好处费,辩护律师应结合此类"知情包庇"型参与人员的实际作用及获利情况,主张相对从宽的量刑处理。
其四,技术人员责任的独立评估。本案中负责屏蔽摄像头的被告人赵某系单纯技术协助角色,其对整体干扰监测数据行为的参与程度、主观明知范围应结合具体证据加以核实,避免将其等同于直接参与数据造假的核心成员。
其五,认罪认罚及退缴获利情节的积极运用。本案各被告人被综合考虑了认罪认罚等情节,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辩护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如实供述、退缴获利,争取相应的量刑从宽空间。
其六,风险提示:系统性、组织化干扰行为的从重评价倾向明显。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由地方环保官员主导、涉及多人历时近一年的系统性干扰行为,法院对首要分子及核心组织者的量刑明显重于外围参与人员,辩护律师应结合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定位,审慎评估量刑从宽的现实空间。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张某清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对刑事辩护实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借鉴价值:
其一,证据审查应聚焦监测数据失真记录及考核评价体系受影响情况的完整调取。办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辩护律师应重点调取监测总站关于数据失真次数、时间节点的技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受影响的具体情况说明,这是"情节严重"认定的核心证据基础。
其二,类案检索应关注环保领域计算机犯罪"情节严重"综合考量标准的类型化积累。本案确立的"次数+失真程度+危害后果"三维审查框架,为同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辩护律师在检索类案时应重点把握这一综合考量方法。
其三,共同犯罪案件应重视组织化犯罪中权力层级与执行层级的完整梳理。本案涉及决策授意、组织联络、具体实施、知情包庇、技术协助等多个不同性质的参与层级,辩护律师应完整梳理各被告人所处的具体层级及职责,这对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其四,与委托人沟通应加强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合规风险的前瞻性提示。本案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及相关服务机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辩护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向委托人明确提示:以行政考核压力为由授意、指使他人干扰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即便本人不直接实施具体干扰行为,仍将作为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
张某清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表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数据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干扰次数、数据失真程度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而非仅凭单一指标简单判断;对于组织化、多层级参与的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地位与作用差异化量刑。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全面把握"情节严重"的三维审查框架、精细梳理共同犯罪的层级结构,是办理此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的关键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