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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42-于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于某某与其胞兄于某甲(被害人)因宅基地补偿及房产归属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11年10月4日,于某某在协商未果后与于某甲及其妻王某某(被害人)发生争执,遂持尖刀捅刺二人颈部致其死亡,并追赶捅刺欲报警的侄女于某(被害人)致其重伤,后于某某投案自首。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能证实于某某故意杀人事实。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于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因家庭内部房产纠纷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在处理家族利益分配及矛盾激化过程中负有一定责任,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被告人于某某作案后立即自首,归案后始终认罪悔罪,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复核期间,于某某亲属表示放弃相关遗产继承权并转交给被害方亲属,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综上,考虑到本案的亲属纠纷背景、被害人的责任比例以及被告人的自首和赔偿表现,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足,未满足死刑案件“严格把关、量刑适当”的法律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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