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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43-曹某、王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曹某、王某某于2011年12月13日酒后在一网吧上网时,因协警刘某(被害人)制止曹某吸烟并踢打王某某,遂产生报复念头并购买尖刀。当晚,二人尾随刘某至某会所,曹某持刀捅死刘某;王某某则持刀捅死前来劝解的陈某某(被害人),并捅伤王某(被害人)。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能证实二人故意杀人事实。鉴于被害人刘某在执法中存在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曹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未达到对曹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王某某死刑,改判曹某死缓。

复核理由

在共同犯罪中,曹某虽提议报复并起主导作用,但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刘某作为协警在执法中踢打被告人,后又先动手打曹某一耳光,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王某某在曹某捅刺刘某时,持刀连续捅刺无关的劝解人员,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主观恶性极深且系滥杀无辜,罪行极其严重。综上,综合考量被害人过错、曹某的重大立功表现以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定对曹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而对王某某适用死刑符合法律规定。故改判曹某死缓,核准王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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