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通过配货运输、汇款购药等方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2010年11月,刘某某在取货时被抓获,随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上线吴某某。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及缴获的毒品实物等证据,能证实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鉴于刘某某虽系毒品再犯但前罪较轻,且具有抓获上线的重大立功表现,未达到死刑案件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刘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毒品上线吴某某,该立功行为对于封堵毒品源头具有重大意义,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体现“功足以抵罪”的政策导向;且刘某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次购买毒品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虽然刘某某系毒品再犯,但其前罪贩毒数量较小且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多次、大量贩毒的重犯有所区别。综上,综合考虑重大立功的价值、前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定对刘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未满足死刑案件“量刑适当、罪刑相适应”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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