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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41-郭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女)系恋爱关系,因周某某怀孕后两家就结婚及堕胎问题产生分歧。2011年2月14日,郭某与周某某在旅店住宿期间再次为此发生争执,郭某持水果刀连续捅刺周某某颈、胸部等处30余刀,致其死亡,后郭某投案自首。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能证实郭某故意杀人事实。鉴于本案系婚恋矛盾引发,郭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虽被害方情绪激烈,但本案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及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郭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及保留胎儿争议引发的偶发案件,被告人郭某在作案后经家属劝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尽管郭某作案手段残忍,且被害方因情绪激动曾多次向审判机关施压、拒绝民事调解,但刑事判决应坚持法治原则,不应受外部信访压力干扰。综合考量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背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检察机关在复核期间亦提出不建议对郭某执行死刑的意见,说明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非必须。综上,本案认定对郭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充分,未满足死刑案件“严格把关、量刑适当”的法律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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