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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40-尹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尹某某与邻居吴某某、王某某夫妇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4月2日,尹某某因柳树棒被拔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持木棒击打吴某某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后又将王某某诱至现场并以同样手段将其杀害。尹某某作案后委托亲属报案并在家等候。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等证据,能证实其故意杀人事实。鉴于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符合法律从宽规定,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尹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案件,被告人尹某某在作案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家中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尽管被害方态度坚决要求严惩,但考虑到尹某某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且其作案手段尚不属于法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范畴,根据我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及刑法关于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综上,本案在法定情节与被告人年龄状况的综合考量下,未满足死刑案件“严格把关”的量刑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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