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马某某于 2009 年 4 月驾驶铲车挖土时,因被害人马某甲阻拦(现场有其兄存放的石子)发生争执,马某某驾驶铲车将马某甲压倒致其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投案。卷内有目击证人证言、证人证明马某某报警情况、铲斗上的被害人血迹 DNA 鉴定意见及马某某承认致死被害人但辩称系操作失误的供述等证据,但认定马某某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不足,且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与被告人供述矛盾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完全排除操作失误的可能性,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马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认定杀人故意的证据薄弱且存在缺陷。证明马某某有杀人故意的核心证据仅为目击证人马某的证言,但马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其证言在铲斗举起次数、时间、是否有杀人言论等关键环节与马某某供述矛盾或前后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证明力不足。其二,无法排除操作失误的合理怀疑。马某某始终辩称因马某向铲车驾驶室扔石头,自己慌乱下误操作压死被害人,而马某亦承认扔石头的事实;双方争执较为轻微,无严重既往矛盾,马某某举起铲斗的行为也可能是威胁、示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杀人动机和故意,亦不能完全排除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其三,原始现场遭破坏,关键事实无法核实。被害人亲属为救人移动铲车,导致案发时铲车与被害人的具体位置、距离等关键现场情况无法勘查复原,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综上,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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