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冯某某因村集体土地使用问题多次遭到同村村民冯某甲、梁某某夫妇的责骂。2011年12月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随后分别取来扁担和菜刀在现场互殴,冯某某持刀砍击二人头部致其死亡,后拨打报警电话并投案自首。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能证实冯某某故意杀人事实。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二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冯某某具备自首情节,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冯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偶发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二被害人因无法理性对待集体土地纠纷,多次迁怒并上门责骂冯某某,在案发当日又取来工具互殴,对矛盾冲突的升级负有一定过错;冯某某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虽然被害方目前赔偿意愿与量刑诉求存在冲突,调解难度较大,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不核准死刑有利于下级法院后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综上,认定对冯某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尚不充分,未满足死刑案件“严格把关”的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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