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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38-辛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辛某某于2011年3月30日晚,因不满被害人张某乙强行拉开其车门而引发争执厮打。在张某甲持镐柄参与冲突的情况下,辛某某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胸部各一刀,后驾车送二人至医院抢救,二被害人均因大出血死亡。辛某某在医院向公安人员投案。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能证实辛某某故意杀人事实。鉴于被害人对冲突引发有过错,且辛某某具有自首、抢救被害人及积极赔偿等情节,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辛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偶发性民间矛盾引发,二被害人驾车尾随并率先挑起事端动手,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辛某某作案时仅捅刺被害人各一刀,行为具有一定节制,且在案发后积极驾车送被害人就医抢救,相比消极等候抓捕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体现从宽政策。此外,尽管双方未达成谅解协议,但辛某某亲属积极筹措并预交赔偿款,被告人亦认罪悔罪。综上,本案在考量被害人过错、自首抢救及震慑效果后,认定对辛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未满足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及量刑适当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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