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海某某因其14岁未成年女儿海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殁年22岁)同居致怀孕28周一事,于2010年12月8日与张某甲及其父张某乙(被害人)商议解决办法。协商期间,海某某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并撕扯,遂持刀捅刺二人,致张某乙、张某甲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海某某自动投案。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能证实海某某故意杀人事实,且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责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海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案件起因及矛盾激化上负有直接责任。张某甲作为成年人,无视亲属反对带着年仅14岁的少女长期同居,且在已知其怀孕数月的情况下未带其及时就医,行为明显不当;案发当日,海某某在协商解决引产费用时,亦受到张某乙的言语刺激,导致矛盾升级。此外,海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备法定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本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不当,未满足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及量刑适当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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