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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174-00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甲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行为的定性
2023-11-1-174-003

关键词:

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监测, 中介机构, 弄虚作假

裁判要点: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规定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双罚。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负责公司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被告人罗某2系该公司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原始数据检测分析;被告人郑某系该公司采样部主管,负责现场采样及数据提取;被告人练某系该公司质量部主管,负责编写出具检测报告。2020年至2021年8月,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某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罗某甲、吴某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2、郑某、练某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某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虚假《检测报告》共涉及45家客户企业(排污单位),对应合同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664 958.2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共计42份,对应合同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440 952.52元。罗某甲、吴某、郑某、练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罗某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罗某2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郑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练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甲等2人作为某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2等3人作为某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罗某甲等4人构成自首,罗某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等4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2、郑某、练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及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罗某2、郑某、练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部分,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229条第1款、第231条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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