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行为人无针对他人的伤害故意,不为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

被害人伤情不是在二人推搡过程中形成,而是在行为人想要跳上楼梯台阶,被害人用手阻挡,行为人甩手形成。对此,结合前后行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其目的仅是想挣脱被害人上楼,并没有针对被害人的伤害故意,也无证据证实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案例索引

(2021)辽02刑终246号

基本案情

案发前,徐某住在大连市西岗区。后王远钢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子小区搬过来住在该单元102室。徐某在一楼楼梯下面有一小房,并在小房附近摆有一缸。因王远钢系残疾人,出行需要坐轮椅。王远钢认为缸的摆放影响其存放轮椅,即于案发当日找其朋友王某1等人将缸搬到了二楼半的位置。后徐某及其女儿、女婿听到声音后下楼查看,发现缸被移动,小房门也被打开,遂与王远钢发生争吵,并有相互推搡动作。期间,王远钢抓住楼梯栏杆从轮椅上站起来,欲上楼与徐某女儿继续理论。徐某上前用右手挡住王远钢抓着栏杆的左胳膊,王远钢甩左手挣脱徐某阻挡继续上楼,后徐某蹲下,显示右肩受伤。经鉴定,徐某右肩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监控视频等刑事证据均没有异议,分歧在于王远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查,根据视频录像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本案案发过程是:王远钢与徐某在单元门口发生争吵;孙某下楼站在楼梯上;王远钢扶着楼梯栏杆从轮椅上站起来想要跳上楼梯台阶;徐某用右手挡住王远钢扶栏杆的手;王远钢甩手,徐某立即用左手捂着右臂蹲在地上,显示疼痛状。从上述过程可以很清楚的确定,被害人伤情不是在前期二人推搡过程中形成,而是在上诉人想要跳上楼梯台阶,被害人用手阻挡,上诉人甩手形成。对此,结合前后行为,虽然上诉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上诉人目的仅是想挣脱被害人上楼,并没有针对被害人的伤害故意,也无证据证实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远钢犯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认定。关于上诉人徐某因王远钢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远钢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阅读 1960 点赞 29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