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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间相互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无罪

裁判要旨

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缺乏锁定案件事实关键性及关联性证据,且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等相互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故现有证据在缺乏物证以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9)川33刑终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4日,原审被告人王某的战友杨某、宋某、刘某及杨某女友张某、被害人邱某(殁年27岁)前往九龙县呷尔镇察尔新村王某家中参加婚礼,在二楼喝酒的过程中,邱某将手搭在杨某女友张某的肩上,王某见此情形,多次告诫邱某注意言行,但邱某不听劝阻。当晚22时30分许,王某发现杨某脸色不对,遂叫邱某下楼,劝其回家,杨某发现二人下楼,便拿着一啤酒瓶跟随二人下楼,王某看到杨某跟了上去,再次劝邱某走,邱某不走,王某就打了邱某一耳光,这时杨某和邱某开始互相打斗,王某将二人拉开后,又打了邱某一耳光,就被康某劝阻拉开十几米。

邱某倒地后,现场有人发现邱林后脑勺有血,原审被告人王某见此情形,就叫森某及马某将邱某送往九龙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二人将邱某送往九龙县人民医院后,因没找到医生,又听邱某说想睡觉,便将邱某背往久隆商务酒店,准备开房时,发现邱某神色异常,又将其背回九龙县人民医院,邱某经抢救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邱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伴呼吸道阻塞死亡。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家属于2016年7月7日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认为

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提供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但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缺乏原审被告人王某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理由为:1.本案中杨某、张某二人同属本案利害关系人,二人证言内容不确定,并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排除二人证言有避重就轻的合理怀疑,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此二人证言不能证实被害人邱某死亡系原审被告人王某打耳光所致。2.本案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和血迹未作比对鉴定,导致本案客观证据缺失、证据链条断链,致案件事实存疑。3.本案鉴定意见中的尸体检验分析表明,被害人邱某体表及头部有9处伤情,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伴呼吸道阻塞,该鉴定意见不具唯一性、排他性,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害人邱某的伤情及死亡系原审被告人王某打耳光所致。4.原审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当庭供述及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均存在矛盾,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实施的打耳光行为与被害人邱某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缺乏锁定王某打耳光致被害人邱某倒地的关键性及关联性证据,且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等相互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故现有证据在缺乏物证以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被害人邱某的死亡与原审被告人王某所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原审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亦不能得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邱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结论。故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其抗诉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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