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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获无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采取虚假合同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案例索引

(2017)豫14刑再6号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宁陵县水务局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向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拨款34.2万元。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赵某安排米某(水务局建筑工程总队主管会计)以治理碱河为由制作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分两次将该款取出,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创建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会议费、还单位外欠账等费用支出。

另查明,涉案的34.2万元系从水费中支出,水费属非税收入,属于地方一般财政资金,不属于国家水利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符合宁陵县财政局的拨付手续。宁陵县获得2007年度“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县委书记贾某、县长李某分别记个人三等功。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在任宁陵县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解决争创“红旗渠精神杯”经费及本单位经费问题,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采取虚假合同,报经时任县长李某批准同意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虽目的正当,但其行为程序不当。虽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原审判决定罪不当,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及(2016)豫1423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被告人赵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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