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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件:防卫限度仅针对防卫措施而非防卫结果

裁判要旨

轻微暴力属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对加害人实施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系针对防卫措施而非防卫结果,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2017年9月8日晚间,被害人马三保多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97号被告人胡雷雷经营的水果店门口处先行挑起事端。当晚22时许,被害人马三保又至被告人胡雷雷水果店外摔瓜滋事,后见被告人从远处走近,上前两次左手挥拳殴打被告人,右手揪住被告人胡雷雷的衣领。店内员工蒋传友在旁欲将被害人马三保揪住被告人胡雷雷的右手推开时,被害人马三保扑向店内员工蒋传友,此时,被告人胡雷雷制服被害人马三保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三保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左后踝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胡雷雷接公安民警通知自行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被告人胡雷雷辩称:事发当晚,被害人马三保多次到被告人胡雷雷店内及周边挑事,打砸东西,并多次向被告人威胁索要钱财,多次拍打被告人头部。后来被告人胡雷雷就让证人蒋传友报警,其在与被害人马三保理论的时候,被害人又对其头部进行攻击,之后又想打证人蒋传友,其害怕证人蒋传友受伤,故对被害人马三保抱摔。针对被害人马三保前面多次滋事行为,其一再克制,但这次若不制止,被害人会对其及证人造成更大的人身伤害。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胡雷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雷雷具有防卫意识,且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限度条件,故应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马三保当日一个半小时内六次寻衅滋事,或挑衅被告人,或勒索财物,或毁坏财物。之后又殴打被告人要害部位,并直接挥拳打前来解救的证人蒋传友,被告人的抱摔行为是受到了被害人马三保不法侵害的紧迫威胁后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马三保实施的制止行为。是明显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2)被告人胡雷雷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被告人胡雷雷防卫行为的强度刚达到制服被害人马三保继续殴打的最低界限。从事发当晚被害人马三保不法侵害的方式、手段、主观恶意来看,已经对被告人、证人都造成了人身和财产上的伤害及威胁,而被告人一方一直是克制和隐忍的,直至最后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了制止手段,被告人采取的抱摔方式是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发生为目的的,手段并不残忍激烈,是一种有效的控制冲突继续升级的手段。抱摔制止行为发生之后,被告人也未对被害人再次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也随即送到医院就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晚间,被害人马三保多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97号被告人胡雷雷经营的水果店门口处先行挑起事端。当晚22时许,被害人马三保又至被告人胡雷雷水果店外摔瓜滋事,后见被告人从远处走近,上前两次左手挥拳殴打被告人,右手揪住被告人胡雷雷的衣领。店内员工蒋传友在旁欲将被害人马三保揪住被告人胡雷雷的右手推开时,被害人马三保扑向店内员工蒋传友,此时,被告人胡雷雷制服被害人马三保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三保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左后踝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雷雷将被害人马三保抱摔制服在地,致被害人马三保轻伤一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胡雷雷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胡雷雷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1)从案件的起因上看,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双方矛盾的产生,后由被害人的殴打行为激化矛盾并直接引发本案。从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事发当晚被害人马三保从晚八点二十五分左右至晚十点之前,就已经多次在被告人店内滋事,或毁损财物或轻微肢体挑衅被告人,无事生非,挑起事端。从之后事态发展上看,仍旧是被害人先挥拳打击被告人头部,故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过错在先。(2)被告人胡雷雷是在其本人和家属遭受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时制服被害人马三保,双方各自的主观意图明显不同。被害人是蛮横逞强主动发起侵害,多次挑事,后又殴打被告人,并欲攻击证人蒋传友;被告人胡雷雷则多次克制,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的状态,侵害状态没有终止。被告人被动挨打难以忍受,同时也为了避免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采取制服行为,是对自身和他人人身权利的合法保护,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3)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面临紧迫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后一般人情急之下的正常反应,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首先,被害人马三保攻击被告人胡雷雷的是其头部这种重要部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之后又扑向证人蒋传友,不能排除其继续攻击证人蒋传友的可能性,整个过程,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始终面临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其次,从被害人殴打被告人,后又扑向证人蒋传友,被告人胡雷雷进而制服被害人在地,整个过程都在10秒之内完成,在不法侵害如此紧急的情况下,不能苛求被告人胡雷雷实施精确“对等攻击”。再次,被告人胡雷雷将被害人马三保制服在地只有一个动作,之后并未追击,没有其他加害行为。故从全案事实来看,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比被害人马三保实施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被告人胡雷雷实施防卫的条件、方式、限度和后果等情节来看,被告人胡雷雷的防卫行为是在当时最为理想的防卫方案,整个过程都是为了实现防卫目的必须的防卫措施,因此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4)从防卫制度的目的来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保护手段,或者说是权利行使行为。面对危急的不法侵害,若由事后的公力救济恢复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为时过晚,因此刑法设置该制度来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权益。本案中被害人马三保过错在先,攻击在先,被告人胡雷雷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雷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无罪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的体系价值在于阻却违法性

二、轻微暴力属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的不法侵害

三、防卫限度系针对防卫行为而非防卫结果

综上,防卫限度系针对防卫手段而非防卫结果,考量防卫结果是为了辅助判断防卫行为的程度是否超过了明显的限度。一般而言,在轻微暴力型的不法侵害场合,轻伤以下结果(包括轻伤)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在中等暴力型的不法侵害场合,重伤以下结果(包括重伤)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在严重暴力型的不法侵害场合,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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