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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司法认定

本期导读:近日,某大众车强行变道被比亚迪车撞翻的新闻引起广泛讨论,关于“变道别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新闻也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纳入危险驾驶罪中,那么到底哪些行为算“追逐竞驶”?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本期将为您详细解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

1.追逐竞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认定情节恶劣——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彭建伟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追逐竞驶的客观表现和主观形态确定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1)密刑初字第322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专家观点:

1.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理解“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含义。“追逐竞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以科学界定其含义。我们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此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希望或放任,并不等于其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行为人认识到的抽象危险,来源于法律根据此类行为的一般性质及社会生活经验所作的拟制,这种危险并不都会转化为现实损害。因此,行为人虽故意制造出这种危险,但认为这种危险在其驾车过程中不会转化为实际损害,凭借其驾驶能力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事故后果通常持过失心态,大多数情况下系过于自信的过失。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基本相同的。

(2)追逐竞驶的动机和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竞技方式追求刺激。此种心态多见于数人相约竞驶,以取胜为荣的非法赛车活动中,其背后可能存在赌博等不法目的。但也不排除一人以其他车辆为假想比赛对手,在道路上追逐特定或不特定车辆,以寻求刺激的情况。二是因行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以追逐竞驶方式向对方挑衅,发泄不满,俗称“开斗气车”。既包括二人互相挑衅,相互追逐、别挡,也包括一人向他人挑衅,对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追逐、别挡。三是为实现其他目的追逐竞驶。例如,甲驾车快速行驶,欲摆脱前来追债的乙,乙在后面紧追不舍,并试图超越、别停甲,乙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

(3)追逐竞驶的客观行为
追逐竞驶行为多表现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低速驾驶一般不属于追逐竞驶,但竞驶过程中可能出现恶意减速,妨碍他人正常行驶的情况。追逐竞驶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经常伴有闯红灯、不按交通标识行驶等违章行为。行为人的行驶路线不完全取决于通行需求,也不会始终选择最便捷、最安全的行驶路线,而是以压制、超越对方为目的,根据对方的行驶情况有针对性的变换线路,形成对对方的控制。这些特征在竞技型、斗气型追逐竞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理解和把握追逐竞驶行为的客观表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认定追逐竞驶不以超速行驶等违章情节为构成要件。以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驾驶方式追逐其他车辆的,固然构成追逐竞驶,虽未违章但不顾行车安全,频繁制造险情追逐、别挡其他车辆的,也可以构成追逐竞驶。二是为追求刺激、显示车辆性能、驾驶技术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超越不特定车辆的行为,俗称“飙车”,虽不针对特定的追逐竞驶对象,但如果妨碍他人正常行驶,对交通安全造成危险,也可以构成追逐竞驶。
(摘自《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南》,高贵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追逐竞驶的典型形式是二人以上互相追逐竞驶,但对一人实施的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车辆的单方追逐竞驶行为,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对此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追逐竞驶必须是二人以上互相追逐竞驶,一人不能构成追逐竞驶;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二人以上互相追逐竞驶外,一人也可以构成追逐竞驶。我们认为,追逐竞驶的典型形式是二人以上互相追逐竞驶,但对一人实施的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车辆的单方追逐竞驶行为,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更为合理。按照追逐竞驶的参与人数大体上可以将追逐竞驶分为三类:

一是一人实施的追逐竞驶。此种行为在前面提到的竞技型、斗气型及其他类型的追逐竞驶中都可能存在。行为人既可能始终针对同一目标车辆进行追逐,也可能在追逐过程中改变原有目标去追逐其他车辆。被追逐的一方由于不具有与他人相互追逐竞驶的意图,虽然客观上呈现出与行为人互相追逐竞驶的状态,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是二人实施的追逐竞驶。此种行为主要存在于相约竞技型和斗气型追逐竞驶中。二人在道路上因斗气或比赛互相追逐、挤靠、别挡,均针对对方采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驾驶方式,对交通秩序的破坏性明显更大,定罪时应从严掌握。实践中还有二人相约从不同地点出发,为争取先到目的地在道路上分别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的情况,二人虽未互相追逐竞驶,但都以途中的不特定车辆为超越目标,也属于追逐竞驶。

三是多人追逐竞驶。此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有组织的竞技型追逐竞驶中,如多人驾驶改装车参与非法赛车活动,具有参与人数多、车辆性能超标、危险性大等特点,是当前的重点打击对象。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多人驾驶普通车辆在行车过程中为追求刺激追逐竞驶的情况。
(摘自《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南》,高贵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文章来源: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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