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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辩护审查,从“明知”到罪名界分的四层检验

——结合2025年新意见构建可复核的案件清单

帮信罪案件数量大、事实结构相似,最容易出现模板化认定:有银行卡或账户流转,有异常资金,有获利,即推定行为人明知并达到情节严重。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再次要求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认定,并强调帮信罪与诈骗等关联犯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准确区分。辩护工作应由标签争论转向四层事实检验。

一、第一层:被帮助对象是否属于刑法要求的犯罪

应先查明上游行为的基本性质、实施时间、被害情况和资金来源。帮信罪虽具有独立性,但“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是帮助行为的评价基础。只有账户存在资金流入,不能自动证明每笔资金均来源于犯罪,也不能说明被告提供的每项服务均指向犯罪活动。

当被帮助对象众多、客观上难以逐一查证时,现行规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作整体判断,但“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成为放弃调查的通用理由。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调取上游案件材料、被害人报案、交易对手信息、资金追踪结果及平台记录,并区分已经证实、尚未核实和来源不明的部分。

二、第二层: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具有实质联系

提供账户、电话卡、互联网账号、支付接口、服务器或推广服务,只说明存在形式上的便利。还应判断该便利是否实际进入上游犯罪流程,发生在犯罪准备、实行、既遂后转移还是一般交易阶段;服务是否被使用,使用范围和时间如何,行为人是否能够控制或停止。

这一层的证据通常包括聊天记录、登录日志、设备信息、资金明细、佣金规则、交接方式和异常处置记录。辩护应制作时间轴,将开户、交付、首次异常、风险提示、冻结、资金进入和获利逐项标注。行为发生阶段不同,可能直接影响帮信罪、关联犯罪共犯和掩隐罪的选择。

三、第三层:明知必须由基础事实形成闭环

现行意见要求结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双方关系、帮助时间和方式、获利及供述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并非“因素越多越有罪”,而是各项事实必须共同指向实际认识。低价收卡、规避实名、频繁换卡、收到明确警告后继续、按流水抽成等事实,证明力通常较强;仅有一般反诈宣传、账户出借或事后资金异常,证明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判断。

对所谓明知,应分别提出三项问题:被告知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认识在何时形成;其认识达到犯罪还是仅止于违规、高风险或可能违法。供述发生反复时,还要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提问方式、笔录形成过程和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不能用概括性有罪供述掩盖认识对象不清。

四、第四层:独立审查情节严重与罪名边界

明知和提供帮助成立后,还须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与意见审查情节严重。账户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被帮助对象及后果等指标,应核对计算口径、重复统计、行为人可归责范围和证据来源。多人共用账户或多层资金流转案件中,不能把整个链条的金额无条件归于末端参与者。

罪名界分尤其要观察主观内容和行为阶段。行为人与上游诈骗者事先通谋或者形成稳定配合,并对诈骗实行过程提供实质支持的,可能进入诈骗等犯罪共犯评价;明知程度和具体联系不足以达到上游犯罪共犯,但符合第 287 条之二要求的,才讨论帮信罪;行为主要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指向转移、收取、代为结算犯罪所得的,则应重点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罪名不能仅按刑罚轻重或侦查便利选择。

五、形成书面化辩护成果

建议分别制作基础犯罪对应表、帮助行为时间线、明知证据矩阵、金额计算表和罪名竞合图。每份表都列明控方证据、待证事实、证明缺口和替代解释。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先完成罪名和金额核验,再评估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获利程度、参与时间、受组织控制等量刑事实。

结语

帮信罪审查不能停留在“出借两卡”或“资金异常”的事实外观。2025年意见强化的是依法、准确和宽严相济,而非降低证明标准。个案使用本文清单时,应同时核对刑法、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2025年意见及案件发生时有效的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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