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区分不起诉的事实基础
查明行为不构成犯罪,与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律依据并不相同。前者应围绕合同纠纷、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等作出明确评价;后者针对关键证据缺失或矛盾无法排除。相对不起诉则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再判断情节是否轻微、是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
退赔不能反向证明此前没有犯罪
案发后的全额退赔可以修复损害、反映悔罪并影响诉讼处分和量刑,但不能自动否定取得财物时的非法占有目的。案发前持续返还则还可能影响数额或主观目的判断,需结合资金来源和返还原因审查。被害人谅解是重要情节,却不具有撤销公诉的当然效力。
认罪认罚不降低证明标准
行为人承认主要事实、理解指控并自愿接受程序和处罚,是适用制度的基础。只作抽象认罪表示、不供述核心事实,或者承认事实但拒绝接受认定,应依具体情况判断。即便认罪,合同、资金流、履约事实和人员作用仍须客观证据印证,不能用具结书填补证据缺口。
无力退赔与有能力拒不退赔应当区分
确无赔偿能力不宜被机械理解为拒绝认罚;隐匿、转移财产或有能力而拒不赔偿,则反映不同态度。应调查资产、收入、家庭负担、财产处置和赔偿方案,避免只以实际到账数额评价认罚,也避免以口头声称无能力当然从宽。
量刑必须综合数额与责任
数额决定基本幅度的重要基础,但既未遂状态、单位或个人责任、主从作用、自首立功、退赔谅解、犯罪手段和后果均需依法评价。罚金要与主刑和执行能力协调,缓刑则还需满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等法定条件。当前刑事政策强调全面准确宽严相济,不能把从宽理解为一律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