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名网络主播为博取流量、吸引粉丝而对素不相识的他人展开持续性谩骂时,这种行为究竟应止步于治安处罚,还是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如果构成犯罪,又该由谁来追诉?这看似简单的问题,恰恰是当前网络暴力刑事治理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带。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季某某侮辱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供辩护律师反复研究的样本。
一、案情简述
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牟取经济利益,通过其经营的网络账号,先后对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的黄某某等6人实施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累计发布侮辱视频45个,播放量逾62万次。其间被害人顾某某曾报警,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季某某仍不悔改,继续实施侮辱行为。检察机关以侮辱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侮辱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集中呈现了网络暴力类案件辩护中三个层层递进的核心问题:其一,以牟利为动机、不涉及捏造事实的持续性网络谩骂,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达到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而非停留于治安违法的范畴;其二,此类行为应当如何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相区分,避免罪名认定的混淆;其三,侮辱多人且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情形,是否以及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转入公诉程序追诉,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辩护空间的大小。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罪与非罪:情节严重的实质判断
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的限制性条件,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立场,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网络谩骂、贬损行为都应当以犯罪论处。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对侮辱罪的情节严重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普遍参照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思路,从信息传播的数量、造成的后果、行为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在先仍不知悔改,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纯依赖点击量、转发量等数据机械入罪存在风险,尤其在被害人自行或雇人刷量的情形下,相关数据应当依法扣除,否则容易导致入罪标准的形式化和空洞化。
本案中,季某某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非单纯因为播放量、转发量的绝对数字,而是数个要素的叠加:其一是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被害人曾表达停止侵害的意愿后仍不收敛,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持续与升级;其二是侵害对象为多人而非特定一人,行为具有反复性和规模性;其三是牟利性动机贯穿始终,谩骂已异化为其获取流量、变现关注度的手段。这一认定路径提示辩护律师,在类案中评估罪与非罪时,不能仅盯住数据指标,还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经处理仍不收手"的情节,这往往是司法机关判断主观恶性与情节严重程度的关键抓手。
(二)罪名区分: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界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捏造事实。谩骂、诋毁若无事实依据,属于空洞的人格贬损,构成侮辱罪;若谩骂中夹杂编造的具体事实,则可能构成诽谤罪。这一区分看似清晰,但在网络语境下,谩骂用语常常模糊、笼统,是否达到"捏造事实"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言论逐条甄别,这也是辩护律师可以着力的证据审查方向。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则更为微妙。二者在客观行为方式上高度相似,但在犯罪动机、侵害客体与入罪门槛上存在实质差异: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侮辱罪对动机没有特别要求,侵害的核心是他人的名誉权。同时,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门槛通常高于侮辱罪的"情节严重"。本案中,季某某的动机被认定为单纯的引流牟利,而非逞强耍横或发泄情绪,且尚未达到实质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故未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一区分对辩护实务的启示在于:当委托人的行为兼具"骂人"与"造势"的外观时,动机的查明往往是决定罪名走向的胜负手,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围绕行为人的真实动机、行为模式、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等要素展开辩护。
(三)程序选择:告诉才处理与公诉的边界
侮辱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尊重被害人的诉讼自主权,并考虑到该类行为多发生于熟人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但在网络侮辱场景下,被害人往往面临取证困难、行为人身份难以确认、传播范围远超熟人圈层等现实障碍,单纯依赖自诉程序难以实现有效追责。为此,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考量因素,包括侵害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公众、信息传播范围、是否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是否侮辱多人或多次实施等。
本案中,季某某侮辱多人、发布视频数量众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且此前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仍不收敛,最终被认定符合公诉条件。这一判断路径提示辩护律师,在涉及网络侮辱的案件中,程序问题本身就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如果侵害对象特定、传播范围有限、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提起诉讼,辩护律师可以就是否符合公诉条件提出程序性异议,为委托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方式。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就本类案件而言,辩护空间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首先是罪与非罪层面,应重点审查涉案言论是否确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实质标准,尤其关注播放量、转发量等数据是否存在刷量、被害人自行推高等情形,必要时申请调取平台后台数据予以核实,防止以表面数据机械定性。其次是此罪与彼罪层面,应仔细梳理涉案言论是否夹带具体捏造的事实情节,若存在编造情节的可能,应就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界分提出专门意见;同时应结合行为人的实际动机进行辩护,如能证明行为人确系出于流量变现而非藐视社会公共秩序,有助于排除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风险,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辩护空间对于是否构成侮辱罪本身影响有限。再次是程序层面,应关注侵害对象是否特定、被害人诉讼意愿、案件是否符合公诉的具体情形,对于侵害对象较为特定、传播范围有限的案件,可以就适用自诉程序而非公诉程序提出程序性抗辩。最后是量刑层面,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通过社区矫正评估等情节,均是争取缓刑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及早介入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环节,积极协调委托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或作出经济补偿,为量刑辩护创造条件。需要提示的是,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再犯、侵害对象为多人且社会影响已然扩散,这类情节客观上会压缩罪轻辩护和程序异议的空间,辩护律师应当对此有清醒预判,避免对辩护效果作出过高承诺。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实践具有多重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养成对网络传播数据"去伪存真"的审查意识,主动核实播放量、转发量等指标的真实来源,警惕被害人或第三方刷量导致的入罪门槛虚高。第二,在类案检索上,应重视行为人是否存在"经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后再犯"这一情节,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成为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判断主观恶性的重要标尺,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初即应了解委托人此前是否曾被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在程序把握上,应当熟悉网络侮辱案件转入公诉程序的具体条件,对于符合自诉情形的案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程序性意见,避免案件被不当地纳入公诉轨道。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网络暴力类犯罪从严治理的政策导向,引导委托人正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性评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实际影响,避免委托人抱有侥幸心理而错失从宽处理的机会。
结语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以流量牟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网络谩骂,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季某某侮辱案所呈现的定性思路与程序选择,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照,也为刑事辩护律师提示了证据审查、罪名区分与程序把握的具体着力点。在网络暴力治理日趋从严的政策背景下,如何在依法惩治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仍是值得实务界持续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