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笔录的价值取决于活动本身
勘验、辨认和侦查实验笔录不是凭书写规范就自动可靠。笔录只是在案载体,真正需要审查的是活动由谁、在何种条件下、按照什么程序完成,结果能否被照片、录像、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据验证。对于不可重复的侦查活动,首次过程尤其重要。
勘验检查先看现场是否被保护
应核对到场时间、现场边界、进入人员、物品移动、发现和提取顺序、拍照测绘以及见证情况。照片与笔录位置不符、重要区域未勘查、先入场人员不明,都会影响痕迹来源。复验复查结论与首次结论冲突时,不能简单以后者覆盖前者,而要比较现场变化和技术条件。
辨认要控制暗示和偶然猜中
审查辨认人此前是否见过照片或接触嫌疑人,组织者是否知道目标对象,陪衬对象是否具有相似特征,是否分别辨认,辨认前是否暗示“目标就在其中”,辨认人的原始描述与被辨认对象是否一致。先展示单人照片、目标明显突出或多次重复辨认,会显著降低结果可靠性。
侦查实验必须重现关键条件
侦查实验用于检验某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能否发生。光线、距离、噪声、速度、设备状态、身体条件和操作次数都可能改变结果。实验能证明“在这些设置下可以或不可以”,未必能够直接证明案发时实际发生。条件不等同,结论范围就应相应收缩。
把书面结论转换成复核问题
辩护人可以按“主体权限—程序步骤—环境条件—过程记录—结果重复—外部印证”制作审查表,并申请播放过程录像、调取原始照片、通知勘验或辨认组织人员说明。只有指出哪一处缺陷使何种结论无法验证,程序质疑才会影响证明力判断。
结语
侦查活动笔录记录的是一次受条件约束的认识过程。法庭应审查过程是否保真、条件是否可比、结果是否被过度解释,而不能把笔录的完成等同于事实已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