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账号解封、实名认证绕过、平台风控规避等灰色业务中,身份信息已经不再局限于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和账号密码。人脸照片被加工成包含眨眼、张嘴等动作的动态验证视频后,是否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李某旗、韦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最值得关注的实务问题。
一、案情简述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旗、韦某、赵某鸿通过QQ群承接微信账号解封业务,在未经实名认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收受他人身份证件号码和人脸照片,并制作人脸动态验证视频用于解封或出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认定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三被告人是否参与账号解封业务,而在于三个层面的法律评价:第一,人脸照片及由其制作的动态验证视频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第二,购买、收受并技术加工他人身份数据,能否评价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第三,在违法所得均为1万余元的情况下,是否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人脸识别数据的保护重心在于可识别性和专属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限于传统文字类身份资料。根据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均可能纳入保护范围。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能够反映不可替代的身体特征,其识别能力和滥用风险通常高于一般联系方式。
(二)技术加工不会切断个人信息属性
本案中,行为人并非单纯持有头像照片,而是利用非法获取的照片制作包含眨眼、张嘴等动作的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并用于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或者直接出售。此类加工并没有消除信息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增强了其通过平台人脸验证的功能价值。因此,动态验证视频仍应作为人脸识别数据纳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三)账号解封场景会强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案涉微信账号系他人经实名认证的账号,被盗用后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封,盗用人因并非实名认证人而无法申请解封。三被告人通过制作人脸动态验证视频帮助盗用人绕过实名认证限制,实际上为继续使用他人实名账号提供条件。该场景使个人信息侵害与平台治理规避、账号盗用风险相互叠加,也解释了法院对行为性质的刑事评价。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第一,审查信息是否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辩护人应先区分普通图片、公开头像、身份照片、动态验证视频等不同信息形态,审查其是否能够单独或结合身份证件号码、账号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不能仅因信息包含人脸元素,就当然省略可识别性的证明。
第二,核实获取、加工、出售提供的证据链条。本案成立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未经实名认证人同意,购买、收受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并制作动态验证视频用于解封或出售。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文件传输记录、制作工具痕迹、收款记录、客户订单与具体个人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避免以概括性业务描述替代具体证明。
第三,围绕情节严重标准进行数量和金额审查。裁判材料显示,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为1万余元,达到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辩护时应核对违法所得计算口径,区分总流水、净收益、合法服务收入与涉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必要时还应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分工、获利归属和参与范围。
第四,量刑辩护应落在退缴、认罪认罚和作用区分上。在定性难以根本推翻的案件中,辩护重点应转向违法所得退缴、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是否从犯、是否初犯偶犯、是否直接出售核心信息、是否主要负责技术制作或接单推广等事实。不同角色在信息获取、加工、出售链条中的作用差异,直接影响缓刑适用和罚金幅度。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提示,生物识别信息案件的审查不能只看数据外观,还要看数据在具体场景中的功能。人脸动态验证视频之所以具有刑法评价意义,是因为它能够服务于实名账号验证、身份冒用和平台风控绕过,其风险不只是隐私泄露,还可能延伸至账号盗用、网络违法活动延续和被冒名主体责任风险。
对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应建立三条审查主线:一是个人信息属性审查,确认涉案数据是否具有识别性、专属性和可关联性;二是行为链条审查,确认获取、加工、出售、提供之间是否有证据闭环;三是量刑事实审查,确认违法所得、退缴情况、认罪认罚、分工地位和实际危害后果是否被准确评价。
对企业和技术服务从业者而言,本案也具有合规提示意义。凡是涉及他人身份证件号码、人脸照片、人脸验证视频、账号实名资料的业务,即便以“解封”“辅助认证”“技术服务”为名,只要未经本人授权并服务于他人账号使用,就可能进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区间。
结语
李某旗、韦某等案表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经覆盖到生物识别数据被二次加工、功能化利用的场景。刑事辩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审查人脸动态验证视频是否确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要严格核对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和违法所得等构成要件事实。只有把技术形态、使用场景和证据标准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与量刑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