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3-04-1-222-007
张某某、孙某某诈骗案
——“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犯罪中诈骗行为的甄别与认定
一、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商物流的下沉与普及,一种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盲发快递、货到付款”模式牟利的灰产行为悄然滋生。此类行为往往披着“买卖合同”的民事外衣,且确实交付了具有一定物理属性的商品。当公安机关介入查处时,控辩双方常常在“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定性上产生激烈交锋。如何穿透商品交易的表象,精准甄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如何界定物流从业者提供快递服务的刑罚边界,是办理此类新型交易型诈骗案件的实务痛点。
二、 案情简述
2021年间,张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被害人未曾下单的情况下,批量盲发货到付款的低价足疗包。被害人误以为是家属或自己遗忘的真实订单,按高出商品价值十倍的价格付款签收,张某某借此骗取30余万元。快递公司职员孙某某明知张某某实施盲销诈骗,为提升个人业绩,仍与张某某签订协议提供快递服务,并商议如何应对投诉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孙某某均构成诈骗罪,其中孙某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并处罚金。
三、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1.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发送了真实商品(虽价值低廉)的情况下,“盲发快递”属于依靠信息差赚取暴利的民事欺诈,还是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构造?
2. 财产损失与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害人获取了足疗包,其支付的对价是否应作全额损失认定?行为人采购商品及支付快递费的“犯罪成本”能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3. 物流从业者的中立业务行为与共犯界定:快递员提供正常的收发件服务,在何种情形下会突破业务中立性,沦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四、 法理与实务辨析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在于是否剥夺了被害人的民事救济途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民事欺诈的受欺诈方在发现真相后,仍可通过违约或撤销合同等途径获得民事救济;而刑事诈骗则意图使被害人彻底丧失财产且无法救济。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盲发快递”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审查三点:一是是否虚构了基础交易事实;二是是否设置了退款障碍(如虚假退货地址、拖延退款);三是客观上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救济无门的境地。若行为人不仅盲发,还切断了售后联系,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商品价值极度背离不仅是暴利,更是虚假对价。当实际交付的商品价值与标价差距巨大,售价远超一般人合理预期时,这种交易已丧失了等价有偿的市场基础。被害人表面上占有了物品,但其真实的交易需求根本无法实现,该物品仅是行为人掩人耳目的“作案道具”。因此,被害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第三,作案工具与伪装道具的成本不予扣除。在诈骗数额的认定上,刑法理论与实务通说认为,为了实施诈骗而投入的先期成本(如购买劣质足疗包的进价、支付给快递公司的物流费),属于犯罪成本或作案工具的消耗。这些开支是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而付出的代价,依法不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五、 辩护策略与路径
针对“盲发快递”类案件,辩护律师可重点从以下路径展开审查与抗辩:
切入点一:全面审查售后客诉记录,阻击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必须申请调取或审查涉案的退货退款流水及客服聊天记录。如果证据显示嫌疑人设立了真实的客服渠道,且对提出异议的客户保持了较高的退款率,未设置不合理的退货门槛,则应坚决主张其行为属于“强买强卖”或民事欺诈,阻却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切入点二:精准区分中立帮助行为与共犯犯意。对于涉案的快递站点负责人或快递员,律师应严格审查其主观明知程度与客观参与程度。如果快递员仅是赚取正常的快递费,未参与利益分成,也未协助嫌疑人故意规避公司风控、隐瞒真实发货地址或教唆应对投诉,应主张其属于日常中立的业务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切入点三:剥离真实订单,核减未遂数额。盲发快递通常伴随极高的拒收率。律师在阅卷时需仔细核对快递公司的结算单与签收记录。对于被害人拒收、未实际付款的订单,应确认为诈骗未遂;对于确实基于真实需求复购的极少数订单,应主张从诈骗数额中剔除,以此拉低整体量刑档次。
六、 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司法机关打击“盲发快递”确立了裁判规则,也给物流行业的合规敲响了警钟。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新型案件时,不能被“交钱给货”的表象迷惑,而应将审查重点放在交易撮合的源头(是否虚构订单)以及交易售后的终端(是否阻断退款)。同时,本案中快递员因协助规避投诉而获刑,启示我们在担任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时,必须建立严格的异常订单风控与熔断机制,一旦发现批量盲发且客诉率畸高的异常客户,应立即终止服务,切断刑事风险的传导。
七、 结语
市场经济鼓励通过信息差获取合理利润,但坚决禁止利用虚构交易和设置维权壁垒来大肆敛财。“盲发快递”类案件的办理,是对刑民界限的一次精细测量。辩护律师的职责在于,通过对商品真实价值的评估、退款渠道畅通性的举证以及共犯地位的实质审查,防止刑事打击面的不当扩大,确保每一次定罪量刑都建立在扎实的事实与严谨的法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