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直播打赏型诈骗中“平台抽成”的刑法评价与数额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222-012

宋某岩诈骗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数额认定

一、 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爆发式增长,以“直播交友”、“网恋奔现”为名诱导被害人打赏的刑事案件频发。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支付的打赏款往往需要经过直播平台的按比例抽成(如扣除50%)后,才能进入主播及运营团队的账户。这就引发了一个极具争议的实务问题:平台扣除的手续费或分成,究竟是应当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还是应全部计入诈骗总额?准确厘清诈骗数额与犯罪成本的界限,不仅关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更是辩护律师在涉案数额上必须攻克的堡垒。

二、 案情简述

2020年至2021年间,宋某岩经营传媒公司,组织旗下运营人员冒充主播身份,以发送虚假裸照、承诺发生性关系或虚假网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打赏。被害人打赏满额后即被拉黑或拒见。经查,被害人打赏的钱款被平台自动扣除50%后,剩余款项由宋某岩及主播、运营按比例瓜分。期间共骗取12名被害人人民币1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岩纠集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进行的打赏,其中被平台收取的50%分成属于被告人对赃款的使用支配,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三、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1. 诈骗既遂数额的认定标准: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是以被害人实际失去的财产数额为准,还是以被告人最终实际到手、合法控制的数额为准?

2. “平台抽成”的刑法属性:直播平台按比例扣除的分成款,是属于犯罪既遂前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控制的款项,还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犯罪成本”?

四、 法理与实务辨析

第一,诈骗罪是以被害人财产损失为核心认定标准的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支付打赏款)。当资金从被害人账户划出的那一刻,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即已实际发生,诈骗行为已经既遂。因此,诈骗总额应当以被害人实际被骗的数额为基准,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被告人实际落入腰包的分成款。

第二,“平台抽成”属于犯罪直接成本,依法不予扣除。根据相关刑事司法裁判规则,为实施诈骗而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支付引流费用以及缴纳的平台手续费,本质上都是犯罪分子为了完成诈骗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而付出的“投资”。被告人入驻平台实施诈骗,平台抽成即是其借用平台规则与流量付出的直接成本。该部分款项的扣除,是对已既遂赃款的一种客观处分与消耗,不影响对诈骗总额的评价。

第三,诱饵资金应当区别对待并予以剥离。虽然犯罪成本不能扣减,但如果被告人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在诈骗过程中向被害人发送了“返利”、“红包”或退还了部分款项,这类直接流向被害人并被其占有的资金,在实务中通常被视为诱饵资金或退赔款,应当从诈骗总额中予以依法核减。

五、 辩护策略与路径

针对此类直播打赏型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在数额认定与定性审查上,可采取以下切入点:

切入点一:精准剥离正常打赏与诈骗款项。并非所有在直播间的打赏都构成诈骗。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聊天记录与直播视频,区分被害人是基于欣赏才艺、自愿打赏(属于民事赠与),还是完全基于“见面发生性关系”等虚假承诺的诱导(属于诈骗)。对于没有明显欺骗话术诱导的自然流量打赏,应坚决主张从诈骗总额中予以剔除。

切入点二:深挖双向资金流水,核减合理支出。尽管平台抽成等犯罪成本不予扣除,但辩护律师必须全面穿透资金流水,重点查找被告人向被害人转账的红包、返还的礼物折现款、或者案发前已经退还的和解款。对于这部分资金,应向法庭或公诉机关提交专项意见,要求依法抵扣诈骗总额。

切入点三: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精细化责任划分。此类案件通常呈公司化运作。对于底层的主播或新入职的运营人员,若其对整个骗局(如公司使用变声器、代聊、虚假定位)知之甚少,且仅拿底薪或极低提成,律师应着重论证其主观恶性与客观作用,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以较低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参考,拉开与主犯的刑期差距。

六、 实务启示与思考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辩护律师不能被侦查机关单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被害人报案金额所局限。必须建立清晰的“资金穿透”思维:向平台的单向流出是成本,不扣除;向被害人的双向回流是诱饵或退款,必须扣除。此外,面对高昂的“平台抽成”导致当事人实际获利与指控数额严重倒挂的实务困境,律师应当在量刑辩护环节充分利用这一事实,指出当事人的实际获利与支配能力有限,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有力切入点。

七、 结语

在网络空间的虚实交织中,直播打赏诈骗隐蔽性与迷惑性并存。司法裁判将平台抽成认定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体现了对电信诈骗严厉打击的坚定立场。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唯有冷静拆解资金流向的底层逻辑,在法理允许的框架内锱铢必较,方能在罪与罚的博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公正、客观的裁判结果。

阅读 11 点赞 0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