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电信网络犯罪中,借网络销售之名行敛财之实的案件频发。当行为人夸大或虚构商品功效推销产品时,其行为定性往往在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产生激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刘某甲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18-1-222-001)为该类案件的定罪及量刑确立了明确的裁判标尺。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法理论,对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进行深度解析。
一、 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非法购买一万余条包含姓名、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针对性地筛选有男性保健需求的被害人。通过组织话务员使用统一话术,冒充专业男科指导老师,并伪造图片,将普通的植物饮品虚构为具有治疗特定疾病功效的特效药,以进价十倍的高价出售,共骗取六百三十七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主犯实行数罪并罚,对从犯依据参与程度分别判处实体刑或宣告缓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具备真实商品交付的网络销售模式中,如何通过实质审查阻却虚假广告罪的适用而准确适用诈骗罪?同时,上游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如何与下游诈骗行为进行罪数评价?
二、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法理界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在客观上均包含欺骗要素,其根本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涉案商品是否具备与被害人支出对价相匹配的实质价值。
在虚假广告罪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夸大宣传以增加销售量获取利润,其交付的商品虽名不副实,但仍具有一定的基本使用价值。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造。首先,从商品属性与价格悬殊来看,被告人交付的仅为普通植物饮品,毫无治疗疾病的功效,却以十倍溢价出售,商品在此处已彻底异化为骗取钱财的犯罪道具。其次,从欺骗手段的系统性来看,被告人并非对商品的一般性夸大,而是精心设计了“约单、打单、跟单”的连环套路,虚构医疗专家身份对被害人进行“精准围猎”。被害人支付高额对价的根本原因,是陷入了被告人虚构的“专家能治愈疾病”的重大错误认识,其实际购买目的完全落空。这种以销售为名、行榨取他人财产之实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必须以诈骗罪论处。
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诈骗的罪数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吴某勇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为后续精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前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而诈骗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被告人购买信息的行为虽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属于诈骗的预备或手段行为,但由于其侵犯了独立的重大法益,且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在刑法评价上不能被诈骗罪吸收。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体现了对黑灰产全链条打击的法治导向。
四、 刑事辩护与宽严相济的量刑适用
在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存在显著差异。本案的裁判逻辑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居于核心地位、组织策划“骗术”并获取绝大部分非法利益的主犯,法院依法予以严惩;而对于仅参与联系被害人、领取少量固定报酬或提成,且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底层话务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并适用了缓刑。这一裁判结果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对资金流向、层级分工、从业时间及退赃退赔情况的精细化审查,积极为边缘参与者争取从宽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