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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见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

庭前会见,专指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律师在开庭前几天专为更好地辅助被告人进行庭审应对而进行的一次会见。绝大多数被告人对于刑事案件的庭审都是感到紧张、恐惧又好奇的,有时也有一些当事人因为前面的侦查、起诉阶段经历的时间太长,而对终于到来的审判有所期待。总之因为各种原因,被告人面对即将到来的开庭,心情是极为复杂的。开庭前,尤其是开庭前一天,作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专为开庭事宜而专门去会见,对被告人进行开庭辅导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庭前会见相比其他会见有哪些不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从多年的执业经验来看,我认为庭前会见,作为律师有以下几个任务。

 

一、就程序性问题与被告人沟通,争取让被告人熟稔刑事诉讼庭审的进程

 

作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一定要和被告人讲明白开庭的整个流程,以期让被告人对庭审的流程了然于胸。有些被告人一到庭上就紧张,甚至一开始法官核对身份信息时,都支支吾吾的说不上来,开庭伊始,庭审就拖沓,给法官造成不好的印象。如果这个被告人又翻供,那么在后续的庭审中,有些法官沉不住气,更是无法容忍被告人的拖沓,被告人的发言可能会无数次的被法官打断,一般说来,律师在给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时,应当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在核对身份信息时,有些被告人的文化水平低,对于强制措施、起诉书等专业名词可能会不理解,首先律师应在会见时稍微给他解释下这二者的含义。其次在核对身份时,让被告人仔细听法官的话,抬头看着法官回答问题,不要左右闪顾,切记此时庭审刚刚开始,有些被告人因为羁押的缘故,很长时间没有见到亲人,会在庭上四处寻找亲人而不注意法官的问话。

 

二是案件的公开审理情况。绝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但仍然有部分案件是不宜公开审理的。其实,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对于某些可能涉及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甚至案子一到法院阶段,就应该就是否公开审理的情况和被告人有效沟通。如果把公开审理事宜放在开庭前一天沟通,律师的准备来说就显得措手不及。被告人如果提出非常充分的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律师再去和法官沟通,可能会存在诸多麻烦,对法官来说,也是他不想看到的。因此,建议就公开审理的问题尽早沟通。

 

三是法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在被告人享有的权利部分,有几大块是被告人比较关心的,首先就是回避。在此问题上,我认为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导致实践中回避这个制度形同虚设。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后,审判长才会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开庭前,律师通过起诉书可以了解到出庭公诉人的名单。但是实践中,有些法院为了方便,对于有些简易程序的案件,采用出庭公诉人和书面公诉人分离模式,由某些公诉人专门出庭,律师到了庭上才发现出庭的公诉人不是起诉书上写的那个人,律师当庭异议,法官也会以无论谁公诉都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不影响庭审,且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驳回。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律师只有到了庭上才知道全部庭审参与人员。因此在给被告人解释回避,如何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时,也很难给到很好的建议。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告诉当事人,我们不申请回避。

 

其次是被告人的自行辩护的权利。一般的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很多律师会跟被告人说,轮到你辩护的时候,就说让我的律师替我辩护。这确实是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当事人而言,这样的方式就不合适,尤其是一些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被告人因为自己是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人,对某些细节、事实的掌握,可能比律师更全面,由他去说给法庭,可能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但律师一定要提醒被告人言简意赅,主次突出、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强调语速平缓,不宜过快,声音洪亮,让法庭听清楚被告人的回答。

 

同时还有申请新的证据、新的证人等权利。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针对新的证人、新的证据,一般都是在开庭前会议时,法官会提出来。没有庭前会议的,律师也应当在进入法院阶段后,就这些问题及时、尽早和法庭沟通,而不应该放在庭前最后一次会见来解决。在庭前会见中,律师只需就上述问题再做最后一次简要的确认和沟通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应该详细向被告人解释每一项权利的内容,且一定要通俗易懂,让他明白他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对每一个被告人而言,庭审都是终生难忘的,是决定其以后命运走向的重要关口,每一个细节他们都很在意,如果因为疏忽,律师没有告诉他们,可能会给他们造成终生的遗憾,也会影响他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评价。我经常遇到当事人会责怪他的一审律师庭前会见时没有告诉他什么是回避,什么是辩护等,让他在庭上无所适从。

 

四是询问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意见。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一般会问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哪些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问的是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意见。那么律师在指导被告人陈述时,就应该让被告人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发表意见。比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年某月,受贿20万。被告人如果没有受贿,那就可以说我没有受贿20万。在针对起诉书发表意见时,律师应告诉当事人紧紧围绕事实陈述意见。如果对起诉事实没有意见,但不认为是犯罪,那可以表示对事实没有意见,但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理由部分,简要陈述,宜控制在3-5分钟内,不宜长篇大论。

 

五是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的注意事项。有些被告人不明白法庭调查干什么,常常出现一些笑话。我在开庭过程中,常常遇到同案的有些被告人,在公诉人问被告人问题时,会说这个问题让我的律师回答。有些被告人也会很天真地问,我花钱请你的,你为什么不能替我去回答公诉人的问题呢。甚至有些当事人会说公诉人怎么怎么凶,你是我的律师也不帮我,就那么让他问我吗?有时候想想也是蛮有意思的。但是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才是整个庭审的主体,属于诉讼主体,律师实际上是依托于被告人的权利而存在,辅助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的参与人。法庭调查的发问过程中,律师对于公诉人违反发问规则,诱导、威胁、引诱等方法发问,侵犯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申请法庭制止,提出反对,但是不能直接代替被告人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部分的沟通会比较简单。但对于无罪辩护,尤其是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常常会在陈述事实时,纠缠过多的刑讯逼供的情节,出现只要是不利的事实,被告人就说是刑讯逼供的,从而陷入了公诉人的圈套。而很多法官也会以刑讯逼供的问题已经在庭前会议或者开庭前查明了,现在是事实调查阶段而不停地打断被告人的陈述。整个庭审,变成了一场刑讯逼供是与非的辩论,而使法庭忽略了案件的细节。因此,作为律师,有条理地引导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紧抓事实这个重点,使整个庭审层次分明,主线突出,在刑讯逼供之外,再为被告人打开事实错误的一道窗,也是非常必要的。

 

六是法庭辩论阶段。如果是罪轻辩护的案件,律师可以告知被告人态度诚恳地提出几点提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如果是无罪辩护的案件,律师应该就辩护策略和辩护词详细地和被告人进行沟通,具体的沟通技巧后文详述。

 

七是最后陈述阶段。很多被告人会问,律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我都要说话,那我该怎么说话?我也说不出来,我就是无罪的,说来说去就是这个事。作为律师,帮助被告人明晰三个阶段的不同点,确定各阶段的主次,是很重要的。对于一个无罪辩护的案件,简要说来,三个阶段分别解决的是三个问题:法庭调查阶段重在解决被告人有没有做过这个事;法庭辩论阶段重在解决有没有证据证明我做过,我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最后陈述阶段则是法庭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脱离案情,谈做人,谈伦理、道德等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还以清白。三个阶段,各自独立,互为依托。

 

二、就庭审辩护策略、方案、观点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很多律师会说,被告人什么都不懂,我和他沟通辩护观点做什么。有些律师也会担心如果提前沟通辩护观点,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就我看来,这是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委托人花钱聘请我们,我们怎么去为他辩护,在开庭前让他知晓这是律师天然的义务。当然,在沟通时也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律师的辩护观点被告人不认可,律师还怎么做,是继续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还是按照被告人的意志去辩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总的原则是,尽量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而且尽量在庭前会见时把这个问题解决掉,避免庭上出现被告人当庭向律师反水,而使自己下不来台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对被告人晓以利弊,被告人是会和律师达成一致的。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做无罪辩护可能会丧失掉自首等罪轻情节,律师怎么说,被告人仍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这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决不能越过被告人,给被告人做罪轻辩护。这是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的。另有一种情况,律师坚决认为被告人无罪,且理由充分,但被告人出于各种考虑认罪,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坚持做无罪辩护,一定要事先告知被告人。

 

在沟通辩护策略时,还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发问大纲,包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对证人的发问。在就发问提纲与被告人沟通时,尽量不要详细地与他沟通要问的每一个问题,而是要把整个案件中有异议的事实点提炼出来,对于有利的事实,但公诉人不关心的,则需要重点问,在法庭上固定、强调;对于不利的,如果公诉人不问,辩护人也最好不要问,以免又形成一次对被告人不利的呈堂证供。但有些律师就认为,我就得让证人在法庭上说谎,即使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陈述,那也是谎言,法庭不予采纳。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极其危险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证人证言,不是出现了反复矛盾的两种说法,该证言就会被否定证据效力,而是适用印证规则,如果证言与其他部分相印证,法庭仍然可以采信得到印证的部分。互相矛盾的证言,经过法庭陈述,庭前不利的证言,庭审中经当庭质证,又一次得到验证,明显增加了不利证言被采纳的风险。

 

三是为被告人鼓劲,安抚好被告人的情绪

 

庭审,对被告人而言也像一场大考,无论法治环境如何,谁也无法否认庭审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义。即使是对某些内定了结果的案件,一场庭审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被告人的人生轨迹。作为开庭前的会见,安抚情绪甚至比前述的两项任务更重要。开庭前,被告人常常一夜难眠,真到了开庭,又没有充足的精力来应对,法庭上昏昏沉沉。有的庭审持续时间长,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休息好,也很难在庭上有个好的表现。基于此,庭前会见时,律师不宜过多的和被告人预测判决结果,无论是好的结果还是坏的结果。如果是坏的结果,即使知道了,也不应该告诉当事人。另外,也避免为了给当事人信心,说一些过头话,给出明确的好的结果。虽然好的结果可能更使他有信心,但是一旦判决结果出来,差距很大,许多被告人难以承受打击,面临的心灵重创是很难平复的。有一次我承办的一个二审案件,会见时,当事人眼神呆滞,整个人精神上就像崩溃了。这是个走私案件,是第三被告,一审时律师告诉他认定从犯,最多判三年,扣除掉庭前羁押的一年多,很快就可以出来,结果判了十年。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给他心理造成的落差,甚至比判死缓的人还绝望。在被告人问我他究竟会判多少年时,我常常以高考的例子作比方。与其做无谓的预测,不如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个细节,不给人生留遗憾,如果因为无谓的结果,而忽视了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那才是真的追悔莫及。就像许多学生,高考前想着未知的未来,彻夜难眠,结果影响了考试发挥,这才是最大的遗憾吧。结果未知时,做好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即使是坏的结果,也一定是坏结果中最好的结果。

 

最后,我想说的是,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重视庭前会见,会见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如果庭审是对被告人的一场生命与自由的大考,律师就是被告人身后站着的隐形天使,庭前会见,给你的当事人插上勇于面对的翅膀,无论风雨,陪他一起面对。

文章来源:河南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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