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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裁判要旨5条

本期导读: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4辑)公布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典型案例,本文精选出5个重点案例,并结合其他相关案例,提炼裁判要旨,为您理解和学习相关裁判规则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选

1. 推定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明知,需要利用现有证据全面分析被告人所作辩解,运用法律逻辑和生活经验来综合判断——杨爱辉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毒品的主观明知作无罪辩解,如何利用客观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被告人所作辩解,运用法律逻辑和生活经验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进行推定,对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从而定罪量刑尤为关键。
案号:(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2. 毒品犯罪中,既不能认定也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应从轻量刑——杨志伟、申达、陈昌胜、郑允赐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认定毒品犯罪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问题,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经济能力、吸毒前科及特情介入的时间点等多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在案证据足以印证存在此二情节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证据规格上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又不能排除存在此二情节的合理怀疑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案号:(2013)闽刑终字第37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3. 被害人过错应是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客观上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与结果——张加佳、张勇建、郑金田寻衅滋事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借故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过错应是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客观上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与结果。本案中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案号:(2015)厦刑终字第15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4. 涉案毒品和棉纸因技术原因无法分离后单独称重,在鉴定时可以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的结论——张俊辉、彭永佳走私毒品案
本案要旨:送检的检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纸,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纸上,技术上无法将粉末和薄棉纸完全分离而得出粉末准确的净重,故在鉴定时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的结论。
案号:(2013)闽刑终字第13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5. 无法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转送的毒品系毒品交易的样品时,应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张天武、涂祥、杜义顺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朋友要求下,被告人转交装有毒品样品的烟盒,在其主观怀疑所送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将烟盒交给其朋友指定的接收人,后证实该烟盒内物品为毒品交易的样品,因无法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转送的毒品系毒品交易的样品,从而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案号:(2015)云高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法信精选相关案例
1. 运输毒品犯罪必须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要依据行为人口供、运输方式综合判断——何玉财等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法律规定必须明知是毒品进行运输才构成犯罪,但犯罪人在被抓获后往往辩解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在对运输毒品案件的审理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口供,还应依据行为人运输毒品的方式作出综合判断,以免放纵罪犯。
案号:(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 以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毒品,虽否认明知是毒品,但不能提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人蒙骗,可以推定其对毒品有明知——李良顺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以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毒品,虽否认明知是毒品,但不能提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人蒙骗,可以推定其对毒品有明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3. 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龙正明运输毒品案
本案要旨: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系毒品而运输,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客观结论。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4. 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5. 诱惑犯罪的,应宣告无罪——荆爱国被控运输毒品宣告无罪案
本案要旨:若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的所谓犯意和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及其代理人的利诱、唆使、安排下萌生和实施的,这种人为制造出来的“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而是一种游戏或一场演习。国家只能处罚自然产生的犯罪,不能处罚人为制造犯罪。执法人员应该是守法的模范,揭露犯罪、同犯罪作斗争,是他们应尽的责任,但没有诱使犯罪挑起犯罪的权力,为了阻止执法人员这种应受谴责的行为,使落入圈套的嫌疑人免受处罚是必要的。若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交易中,毒品是由侦查人员同意下加工的,运输协议是在侦查人员授意下达成的,运输行为是由侦查人员安排下实施的。由此产生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引诱性、欺骗性的特点,严重违法,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号:(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6. 对于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的,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王某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7. 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是违禁品,最终查获是毒品,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毒品——傅伟光走私毒品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时,应当综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根据常识、常理和逻辑来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走私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是违禁品,最终查获是毒品,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毒品。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文章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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