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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坐庄代理网络赌博的定性

——从于某案看赌资数额综合认定

在微信群里接受赌客报号,自己再通过赌博App进行投注操作,从中赚取赔率差价,这种"微信群坐庄+App代理投注"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意义上的代理接受投注行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于某开设赌场案,对这一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复合型作案手法作出了明确的定性回应,也为涉案资金来源不明时的赌资数额认定提供了具体的证据规则。

一、案情简述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于某在麻将社及其住所内,通过微信接受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报号,再利用多款赌博App进行实际投注操作,坐庄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经查,于某先后通过四款不同的赌博App,在不同时间段内累计接收赌资合计逾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说理集中回应了两个层层递进的核心问题:其一,行为人自身并非赌博网站或App的经营者,而是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代理权限,在微信群内聚集参赌人员、接受报号后代为投注操作,这种"中间代理"性质的行为模式,是否属于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开设赌场行为;其二,在案发后行为人无法就其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来源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能否据此将该账户内的相关资金认定为赌资,进而计入犯罪数额。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利用会员账号代理权限、聚众接受报号投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纳入开设赌场行为的范畴。这一规定的实质在于,只要行为人实际承担了组织、聚集参赌人员并代为在赌博网站或App上进行投注操作这一核心中介职能,即便其本身并非该赌博网站或App的直接经营者,也应当被评价为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者。本案中,于某通过手机微信建立相对固定的群组,长期聚集多名参赌人员在群内进行报号,再统一利用其掌握的会员账号在多款赌博App上代为投注操作,这一"聚众报号—统一代理投注"的运作模式,完整地实现了组织赌博活动的核心功能,符合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特征,故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这一说理为辩护律师提示了明确的行为定性审查方向: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意义上的代理投注行为,关键不在于其是否为赌博平台的直接经营者或研发者,而在于其是否实际承担了组织、聚集参赌人员并代为投注操作这一实质性的中介组织职能。

(二)无法说明涉案账户资金合法来源的,可依法认定为赌资

本案裁判的另一重要说理在于涉案资金性质的认定规则。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以及彩票明细等多方面证据,认定于某涉案的银行账户系用于开设赌场过程中接收、流转赌资,且在于某本人无法对该账户内资金的合法来源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将该账户内的相关资金认定为赌资。这一证据认定思路体现了在网络赌博类犯罪证据审查中,对于涉案资金性质的判断,应当结合资金流转的具体路径、时间节点、与其他犯罪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综合评价,而非仅凭行为人的单方辩解。当行为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证据支撑(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彩票明细等),而行为人又无法对涉案账户资金的合法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时,司法机关有权结合全案证据将相关资金认定为赌资。这一规则对辩护律师而言具有重要的证据审查提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协助委托人对涉案账户资金的合法来源进行充分举证和说明,如确实存在部分资金系合法收入或与赌博活动无关的正常资金往来,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区分,避免因缺乏合理说明而使全部涉案资金被笼统认定为赌资。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说理,办理微信群坐庄、代理接受投注类网络赌博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第一,在行为定性层面,应当审慎核实委托人的具体行为模式是否确实实现了组织、聚集参赌人员并代为投注操作的核心中介职能,如委托人仅是单纯的参赌人员或仅提供了极为有限的辅助性帮助,未实际承担组织、代理投注的核心职能,应当就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正犯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第二,在资金性质认定层面,应当协助委托人全面梳理涉案账户的资金往来记录,对于与赌博活动无关的正常收支款项,应当及时提供工资流水、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正常消费记录等相反证据,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相关资金的合法来源,力争将该部分资金从赌资数额中予以剔除,避免涉案资金被不当扩大认定。第三,在数额核算层面,应当结合不同赌博App、不同时间段的具体投注记录,仔细核实各笔赌资的实际发生时间及累计金额,防止出现重复计算或时间跨度认定不当的问题。第四,在量刑情节层面,应当积极建议委托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尽力退缴违法所得,争取相应的从宽处理。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微信群坐庄、代理接受投注类网络赌博案件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高度重视对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彩票明细等电子数据的调取与核实,这些材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组织代理职能、涉案资金是否属于赌资的核心证据。第二,在资金来源说明层面,应当协助委托人对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流水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提供能够证明部分资金合法来源的相反证据,这是避免涉案资金被扩大认定的关键工作。第三,在类案检索上,应当持续关注"聚众报号+代理投注"这类复合型作案模式在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上的裁判尺度,把握代理接受投注行为的实质判断要件。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即便自身并非赌博平台的直接经营者,只要实际承担了组织聚集参赌人员并代为投注操作的中介职能,仍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同时也应当提醒委托人配合说明涉案账户资金的合法来源,避免因说明不力导致资金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

结语

微信群坐庄、代理接受投注这一复合型作案模式,本质上仍然是组织赌博活动核心中介职能的实现方式,应当被纳入开设赌场行为的规制范畴。于某案通过对行为定性及涉案资金认定规则的清晰阐释,为同类案件的定性与数额认定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指引,也为辩护律师在行为定性审查、资金来源举证及量刑情节争取等方面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实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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