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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数额、集资参与人数与损失金额的审查认定

——个人责任范围与重复资金的核算方法

三个数字对应不同证明对象

吸收资金数额、参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服务于追诉及情节判断,不能相互替代。违法所得则通常用于追缴和评价个人获利。辩护人应先确认指控使用的是哪一概念,防止把合同金额、未兑付金额和个人提成混为一谈。

审计意见必须接受基础数据审查

审计并不决定行为是否构罪,其结论取决于报案材料、合同、流水和办案机关提供的范围。应核对银行实际到账与纸面合同是否一致,现金交付有无其他证据,投资人陈述能否与账户对应,以及无法确认来源的款项是否被直接计入。

续投和利息转本容易重复计算

到期本金未实际返还,只在账面上续签合同,若新旧合同均按全额计入,可能放大吸收数额。现场返利、已支付利息再投资及账户内部循环,也需区分新增资金和账面滚动。计算方法应逐笔公开,而不是只给总表。

个人数额需按行为归属

普通业务员、区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数额,应结合其直接招揽、实际管理团队和参与期间认定。挂名业绩、他人转单、任职前后及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情的金额应当剔除。公司总额不能按职位比例分配。

亲友和特定对象资金应事实化审查

不能见到亲属称谓就一律排除,也不能把所有熟人资金计为公众存款。应核对真实关系、借款形成方式和是否通过公开宣传参与。人数还要处理同一主体多次投资、夫妻共同资金及代持账户问题。

审计异议应提出可复算的替代结果

仅称审计不准确通常不够。律师可制作逐笔异议表,列出投资人、合同号、入账时间、实际本金、续投金额、已返本金、参与人员及排除理由,并汇总形成替代数额。即使不能完全推翻审计,也可能改变追诉门槛、责任档次或个人金额。

结语

数字越大,越需要验证。律师应当把审计结论还原为逐笔可追溯的数据,使数额、人数、损失和个人责任范围各归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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