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协议不是认定合同诈骗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诈骗罪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市场交易关系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通过实际履行成立,但必须能够确定交易主体、主要权利义务和财产给付依据。聊天记录、订单、提货单与付款安排可以共同证明合同关系,单独一张收条或事后补写的协议则未必具备同样功能。
合同必须承载一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判断不能停留在“双方约定了事项”。应审查至少一方是否以经营者身份参与,交易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流通或服务活动,欺骗行为是否同时侵害财产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普通生活交往、纯粹身份关系或与市场经营无关的临时借款,即使使用协议形式,也不宜仅凭合同外观认定合同诈骗。
无效合同也可能成为犯罪载体
民事合同的效力与刑事责任并非同一问题。合同存在无权处分、违反管理规定或意思表示瑕疵,不当然排除合同诈骗;反过来,合同有效也不能证明没有犯罪。刑事审查应聚焦行为人是否以履约为名制造错误认识并取得财物,民事审判则仍需依照民法规则处理合同效力、返还和赔偿。
关键是合同是否导致财产处分
如果被害人因相信合同标的、履约能力或担保安排而付款,合同就是欺骗和处分之间的主要连接。若真实骗局发生在合同之外,协议只是包装或掩饰,被害人付款也并非基于合同内容,则更接近普通诈骗。办案时应列出“虚假事实—错误认识—处分行为—财产损失”的因果链,逐项说明合同在其中的实际作用。
结语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具有市场交易功能的行为载体,而不是看到协议即可适用的形式标签。先识别合同保护的交易秩序和处分功能,才能准确开展后续构成要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