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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60-叶某、跑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叶某某、跑某某于 2010 年至 2011 年间,多次参与跨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叶某某负责在国内转账支付毒资,涉及海洛因共计 20.7 千克;跑某某参与商议出资并出境购买、运输毒品,其参与的一起案件涉案海洛因达 7.63 千克。卷内证据证实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均系主犯。鉴于叶某某涉案数量巨大且参与两起犯罪,罪责极重;而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在逃犯阿某乙,为体现区别对待及量刑留有余地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叶某某死刑,改判跑某某死缓。

复核理由

本案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深。在主犯罪责区分上,叶某某参与两起犯罪,负责关键的资金结算环节,且涉案总数高达 20 余千克,依法应予严惩。跑某某虽积极参与出资、跨境购毒及探路运输,但案情显示在逃犯阿某乙系犯罪提议者,其出资规模(20 万元)远超跑某某(4 万元),且直接负责与境外毒贩洽谈及指挥运输,地位作用明显更为突出。根据毒品犯罪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地位更突出的主犯阿某乙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对跑某某的量刑应留有余地,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综上,裁定不核准跑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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