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宋某某于 2007 年 9 月 4 日,因土地纠纷及邻里摩擦,在其子宋某甲(同案被告人,已判死缓)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争执后,携带农具返回现场参与互殴。其间宋某某虽口头回应“削死他”并追打被害人,但直接致死行为由宋某甲实施。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宋某某并非直接致死者,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并已被被害方接收,量刑时应与直接致死者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宋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由长期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且宋某某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颅骨粉碎性骨折死亡的致死者,其作案手段相对有所节制。在主观恶性上,其在冲突中受宋某甲询问而口头回应,属于间接故意范畴,且直接致死者宋某甲因自首情节已被判处死缓,若将地位相对次要且非直接致死者的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属量刑失衡。此外,宋某某亲属已竭力筹措并交付 10 余万元代赔款,被害方已实际接收,虽未表示谅解,但其经济补偿行为及社会修复努力在量刑时应予酌情考量。综上,本案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条件,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