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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56-畅某、张某、姚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畅某某、张某某、姚某某于 2009 年间,多次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并在一宗案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租住处扣押,劫取 4 万余元后将其杀害,并使用硝酸溶尸灭迹。卷内证据证实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多次抢劫、数额巨大及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鉴于畅某某系组织指挥者,地位最显要,张某某作案手段较姚某某更为残忍,而姚某某归案后率先如实供述关键杀人事实,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畅某某、张某某死刑,改判姚某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复核理由

本案致死一人且溶尸灭迹,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在主犯罪责区分上,畅某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与全案组织者,罪责最为严重;张某某虽与姚某某地位相当,但在杀人环节实施了割下被害人头颅等更为恶劣的行为,情节较姚某某更为严重。姚某某虽参与多次抢劫,但在致死案件中归案后率先如实供述,使该起隐蔽性极强的犯罪得以顺利侦破,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体现量刑平衡与政策导向,在已核准两名首要分子死刑的基础上,对姚某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其主观恶性深,应限制减刑。综上,裁定不核准姚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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