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不予核准死刑55- 盖某、张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盖某某与张某某于 2011 年 4 月,预谋并实施抢劫货车。盖某某先行持斧猛砸被害人魏某某头部致其昏迷,后在行车途中指使张某某对尚未死亡的魏某某继续加害,张某某遂持斧击打并用钢丝绳勒颈致魏某某死亡,二人随后劫财并埋尸。卷内证据证实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系共同致死一人,且盖某某系犯意提起者与全案指挥者,地位最为突出,而张某某受指使实施犯罪,地位作用相对较次,为体现量刑梯度及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盖某某死刑,改判张某某死缓并限制减刑。

复核理由

对于两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人的案件,应准确区分罪责,一般不宜同时判处二人死刑。本案中,盖某某系犯罪的提议者、目标选定者及现场指挥者,且在被害人昏迷后主动授意张某某二次加害,其主观恶性极深且有犯罪前科,系地位最突出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张某某虽参与预谋并直接实施了致死行为,但在整体犯罪进程中处于受指使、被动响应的地位,其作用次于盖某某。此外,复核期间张某某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亦表示愿意接受,具备酌定从宽情节。综合考虑罪责平衡与社会修复,对张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张某某死刑。

阅读 1805 点赞 55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