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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51-吐某、阿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吐某某、阿某某于 2010 年至 2011 年间,多次贩卖海洛因并伙同他人远程运输毒品,在抓获现场被缴获海洛因 981.38 克,累计涉案数量巨大。卷内有通话记录、毒品鉴定意见及现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鉴于本案需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罪责,吐某某系刑满释放仅两年后的毒品再犯、累犯,主观恶性更深,而阿某某虽地位相当但无此类情节,为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并体现量刑梯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吐某某死刑,裁定不核准阿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在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存在多名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主犯中精准区分罪责最为严重者。吐某某与阿某某在贩卖、运输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虽无明显区别,但吐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重刑,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属于法律应严厉打击的毒品再犯与累犯,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显著高于阿某某。基于严格控制死刑人数及确保量刑平衡的考量,在已核准罪责最重的吐某某死刑的情况下,对阿某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阿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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