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某有盗窃前科,1998 年伙同杨某某、陈某某预谋到被害人肖某某家盗窃,后共同杀害肖某某及其女张某甲并逃离。本案认定同案犯杨某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张某某参与犯罪的证据仅有杨某某的供述及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且张某某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疑点,同时还存在诱供逼供嫌疑、作案时间未查清等问题,认定其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张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认定张某某犯罪的证据单一且口供真实性存疑。除同案犯供述和自身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张某某参与犯罪。且张某某的有罪供述前后差异明显,对持械人、作案工具等关键问题的说法反复变化,后续供述逐步与杨某某趋同,难以保证口供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其二,案件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杨某某关于赃物重量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完全一致,结合同监室人员证明陈某某身上有外伤,难以排除案件存在诱供、逼供的可能;张某某提出的无作案时间的辩解有一定依据,但公安机关未留存当时的调查笔录,后续证人也记忆模糊,无法推翻该辩解;同时张某某、陈某某关于被杨某某栽赃陷害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不能完全否定。综上,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阅读
1630
点赞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