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倪某某与徐某乙离婚后因心生怨恨产生报复杀人之念,1994 年 11 月误将徐某乙的妹妹徐某甲当作目标,持菜刀朝其头颈部连砍数刀致其失血休克死亡。卷内定案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书及倪某某的有罪供述等,但本案除被告人供述外均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缺乏有价值的客观证据,且存在供述系 “先证后供”、供述与尸检创口数量不符等疑点,全案证据单薄,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倪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缺乏直接证据与关键客观证据,证据链不稳固。现场提取的三棱刮刀、铁锨未做血迹、掌纹等检验,墙外蹬蹭痕迹、鞋印等痕迹未提取检验,杀人工具菜刀也未查获,无法通过实物证据将倪某某与作案行为直接关联;除倪某某供述外,其余均为间接证据,难以形成紧密的证据锁链。其二,被告人供述存在局限性与矛盾点。倪某某的供述是在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之后取得的,属于 “先证后供”,相较于 “先供后证” 证明力大打折扣;同时其供述的作案砍击次数与尸体鉴定书中记载的十余处创口存在明显不符,该关键疑点无法排除。其三,案件侦破关键情况缺失,进一步削弱证据可信度,综上,本案未满足死刑案件 “铁案铁证”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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