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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案例索引
(2019)陕0104刑初949号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观察不周,将在XX道XX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2019年5月2日被害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云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当时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需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何为司法鉴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给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部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尸表检验、器官/切片检验。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被告人蔡云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蔡云珍犯罪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云珍无罪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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