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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48-张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某于 2008 年 6 月 9 日,在随同他人就餐时,因被害人吴某某酒后撞人并辱骂引发互殴。期间,张某某持刀捅刺吴某某数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卷内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张某某的有罪供述,足以认定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但鉴于本案系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人酒后滋事具有明显过错,加之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虽家境困难仍积极筹款代为赔偿,未达到死刑案件“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执行死刑的严格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张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吴某某酒后撞人并先行辱骂,对矛盾激发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小于预谋犯罪。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在经济窘迫的情况下仍积极筹集 37 万元赔偿款,虽被害方因家境富裕拒绝接受并坚持死刑诉求,但被告方积极悔罪、弥补损失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综合考虑起因、手段及后续悔罪表现,本案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条件,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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