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周某于 2007 年 7 月 5 日,因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挡道并出言不逊,产生教训对方之念,持西瓜刀砍击致张某某死亡、王某某轻伤。卷内有目击证人证言、作案工具、尸体鉴定意见及周某稳定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能证实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但鉴于被害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周某属临时起意且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加之其作案时刚满 18 周岁,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由亲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方表示接受,未达到死刑案件“必须执行死刑”的严格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周某死刑。
复核理由
被害人案发前多次挑衅、辱骂且持物守候准备斗殴,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责任。周某系因偶发纠纷临时起意行凶,对死亡结果属放任心态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加之周某作案时刚满 18 周岁,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且其亲属在复核期间积极代为赔偿并获被害方接受,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综上,本案事实虽清,但根据死刑政策及案件具体情节,未满足死刑案件“必须执行死刑”的严苛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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