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温某某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在马路上行走时因相撞与被害人廖某发生争执,遭责骂后顿起杀机,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廖某颈部并捅刺胸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拿走其财物逃离。卷内有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及温某某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琐事引发,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温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由偶发琐事引发的临时起意犯罪。温某某在遭遇责骂后情绪失控行凶,虽手段残忍、罪行严重,但归案后始终认罪悔罪。复核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温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体现了良好的社会修复效果。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及悔罪表现,本案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死刑。
阅读
1315
点赞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