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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17-李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某结识被害人彭某某后,谎称愿与其母子共同生活,2008 年 1 月将二人诓骗至异地,后因琐事争执,采用扼颈、按嘴、砸头、焚烧等手段致彭某某死亡并抛尸粪坑。卷内有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现场勘验及理化鉴定意见、合法讯问相关材料及李某某侦查至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等证据,但本案主要依靠口供定案,客观证据单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李某某二审翻供后的无罪辩解,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李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案件客观证据薄弱,核心依赖被告人供述,且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本案缺乏证明力强的客观性证据及隐蔽性证据,定案关键在于李某某的有罪供述,但该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抛尸粪坑是否有围墙)、证人证言及通话清单(作案时间)等存在不一致之处,影响供述的可信度。其二,被告人翻供后的无罪辩解无法完全排除。李某某二审辩称彭某某系争吵后独自离开,且曾通过 QQ 联系,而公安机关未调取到双方 QQ 通讯记录,关于李某某手机信号在犯罪现场附近出现的情况也未提供具体时间、地点及数据比对材料供质证,现有证据难以推翻该辩解。综上,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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