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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18-田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 “田四”)于 2000 年 1 月伙同王某某、田某(均另案处理)伺机盗窃,在同伙王某某盗窃后逃离遇阻时,田某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罗某某胸部致其死亡,后一同逃离。卷内有尸体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共同作案人供述及田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但因未组织证人、共同作案人对田某某进行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尸检照片等关键证据遗失,尸体鉴定意见无签名盖章,作案工具未提取,全案证据单薄且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缺乏将田某某与案件直接关联的有力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田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关键身份关联证据缺失。侦查阶段未组织证人魏某某、共同作案人田某及王某某对田某某进行辨认,田某某也未辨认同案人,导致无法确认田某某就是证人所述的行凶者及同案人供述中的 “田四”,田某某与案件的直接关联缺乏证据支撑。其二,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或灭失。尸体鉴定意见无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现场勘验笔录、尸检照片等关键证据遗失,作案工具未提取,无法核实田某某供述与现场情况、被害人伤情等关键情节的一致性。其三,言词证据证明力不足。共同作案人田某、王某某均未目击田某某捅人的过程,其供述仅为事后听闻田某某称捅人,仅能侧面印证,无法直接证实作案事实。综上,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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