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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08--郎某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

死刑案件需严格遵循 “证据确实、充分” 标准,即便存在部分吻合证据,若关键物证(如本案中香烟指纹)关联性不足、案件疑点(如证人所述卖烟人员矛盾)无法排除,不符合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要求,则不能核准死刑,体现 “疑罪从无” 在死刑案件中的严格适用。

复核理由

一是关键证据指纹与案件关联性欠缺,排查记录不规范、无证据绑定扣押香烟与莫某某,且香烟为种类物,无法排除非作案接触可能;二是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联系卖烟与实际卖烟非同一人),虽莫某某同案犯辩解不可信,但现有证据无法合理解释该矛盾,未能完全排除他人参与作案,故认定证据未达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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