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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07--赵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裁判要旨:

死刑案件的证据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缺乏直接客观性证据、关键物证关联性不足且无法排除被告人翻供合理性的,不应核准死刑。本案因核心证据未能扎实关联被告人与强奸、故意杀人行为,不符合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故最高法裁定不核准赵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关键足迹提取于距尸体 5 米处,关联性弱且残缺足迹无法确认同一性,凶器手电筒未做血迹、毛发等核心鉴定,均无法直接指向犯罪;被告人有罪供述多为 “先勘后供”,翻供理由有案发后到过现场附近、可能了解案情等印证,难以完全排除合理性;同时,强奸事实无被害人尸体特征、精斑等客观证据支撑,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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