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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不起诉

裁判要旨

案件经二次补充侦查,当前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直接参与了诈骗犯罪,也无法证明其明知收到对方款项来源是否合法,认定其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足,是否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

阳城检刑不诉〔2022〕16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报案人陆某某在位于阳泉市城区**矿**号楼**单元**号家中通过网络认识一个自称是中国驻伊拉克维和部队的男子,后对方以要给其邮寄黄金,需要通关费用、增值税费的名义诈骗33万元。经对涉案资金流进行梳理,被害人全部资金转入62179958500********辛某某银行卡中,经过四级周转,有部分涉案资金流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62148554********、62226234700********两张银行卡内。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称自己自2021年2月至4月份期间在“火币”等网站进行USDT(泰达币)的买卖从中赚取差价,3月10日收到该笔涉案资金共计十万元,买卖虚拟币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两张涉案银行卡共产生流水约500余万元,获利五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直接参与了诈骗犯罪,依据胡某某的供述和银行明细、火币交易平台凭证等证据,胡某某收到了向某某银行转账10万元,同时转给了向某某相应价值的火币即泰达币,胡某某从事火币买卖交易,当前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收到对方款项来源是否合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足,是否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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