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为依靠指纹侦破的陈年老案,被告人莫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1997 年被指控因盗窃意图潜入益民副食品商场,发现值班被害人朱某某、薛某某后,用铁榔头致二人死亡并劫走 30 余条香烟。卷内虽有尸体鉴定意见(与作案手段一致)、证人证言(证实香烟被劫及售卖情况)、扣押香烟上的指纹鉴定(与莫某某拇指指纹一致)及莫某某曾作的有罪供述等证据,但因关键证据指纹与案件关联性欠缺(排查记录不规范、无确切证据证明扣押香烟系其售卖、香烟为种类物),且现有证据无法合理解释证人证言中 “卖烟男子非同一人” 的矛盾点,不能完全排除他人参与作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裁定不核准莫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从证据角度看,一方面,核心客观证据指纹存在明显瑕疵,公安机关未规范记录指纹排查过程,未附完整鉴定意见,仅排除 4 人无法直接关联案件,且无证据证实扣押香烟为莫某某所售,当年留存的卖烟男子椰汁瓶未及时做 DNA 鉴定,后续送检无果,同时香烟作为种类物,无法排除莫某某非作案状态下接触的可能,导致指纹证明力不足;另一方面,虽莫某某提及同案犯的辩解可信度低(迟至高院复核才提及、对死刑判决不上诉、短时间找不熟同案犯可能性小,且现场足迹显示单人进入、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等证据吻合,单人作案可能性大),但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明确表示 “要电话号码的卖烟男子与实际卖烟男子非同一人”,现有证据无法对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他人参与作案” 的疑点未能排除。综合来看,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标准,故不核准莫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