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衣某曾系恋爱关系,因衣某提出分手,赵某某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晚将衣某约至公园防空洞,掐昏衣某后用石板击打其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卷内有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含赵某某与衣某 DNA 分型的烟蒂、通话清单及赵某某始终稳定的有罪供述等定案证据,但因关键证据烟蒂无法排除系二人案发前在现场遗留的可能,且被害人被害时持有的手机去向不明、最后联系人身份及通话地未查清,本案证据存在疑点且未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赵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一方面,关键证据证明力不足。现场提取的含赵某某基因分型的烟蒂是唯一直接指向其作案的客观证据,但赵某某与衣某曾有恋爱关系,无法排除二人案发前一同前往案发现场并遗留烟蒂的合理可能性,该证据未能唯一锁定作案事实,证明效力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案件关键事实存疑且无法查清。赵某某供述未拿走衣某手机,但现场勘查及后续侦查均未找到该手机,其去向不明;同时,衣某被害前最后一次通话的手机号码在案发时的使用人及通话地尚未查清,导致案件关键环节存在断点。即便赵某某始终认罪,现有证据仍未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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