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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11-宋某抢劫、强奸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系列抢劫、强奸案中的一起命案,虽然宋某某所犯其他三起抢劫、强奸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其抢劫、强奸并杀害被害人严某某的证据单薄,且存在关键证据审查遗漏及核心证据矛盾等重大问题。一、二审法院先后四次审理均未审查卷内 DNA 鉴定意见,错误采信公安机关关于未检见精子的情况说明,而该鉴定意见明确检出多人混合精子且与宋某某 DNA 分型不匹配;同时证人证言存在不实嫌疑,无过硬证据锁定宋某某为该起命案作案人,不符合死刑案件定案标准,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宋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宋某某实施涉案命案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和说服力,宋某某的有罪供述属 “先证后供” 且后续翻供,证明力有限;证人严某甲的辨认可信度不高,严某乙的证言存在矛盾且可能不实,仅依据作案手法相似不足以锁定其作案。更为关键的是,卷内 DNA 鉴定意见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存在直接冲突,检出的多人混合精子分型排除了宋某某,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而一、二审未审查该关键鉴定意见导致证据审查出现重大纰漏。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未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且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和证据瑕疵,故依法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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