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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12-李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凌晨在游戏房抢劫并杀害营业员王某某,虽其作出稳定有罪供述,且有监控录像显示其案发前后出入现场、现场烟蒂 DNA 与本人匹配、案发后兑换硬币并存款等证据佐证,但关键证据监控录像存在说明与实际不符、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作案时间相关证据存在矛盾,作案工具、作案衣物、现场痕迹等重要物证未提取或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且确定无疑的证据锁链,未达到死刑案件定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李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李某某实施涉案抢劫杀人行为的证据存在多重关键缺陷,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其一,监控录像作为核心定案证据,侦查机关初始说明与录像实际记录的人员进出情况不一致,且因储存硬盘损坏无法提供全部原始资料,后续补充说明缺乏充分原始证据支撑,无法仅凭该录像锁定李某某作案;其二,李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证人证实的听到敲打声的关联时间,与监控录像显示的李某某离开现场时间相差 40-50 分钟,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三,侦查机关未提取作案工具半截红色砖块,未对李某某供述的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血迹鉴定,也未对现场纸杯、抽屉等可能留有指纹的物品开展痕迹鉴定,缺失此类关键客观性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完全查清。综上,现有证据虽有部分印证,但未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故依法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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