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害同村村民韩某某、蒋某某,虽其曾多次供认不讳且有指认提取的毛巾毯、青砖等物证,以及证人证实其案发前后异常表现等证据,但作案动机不合常理、存疑不清,作案工具青砖系种类物缺乏特定性无法确认,关键物证毛巾毯未经混杂辨认证明力不足,且涉案古汉养生精口服液的相关事实未予核实,全案证据相对单薄,未达到死刑案件定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陈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陈某某实施涉案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据存在多重关键缺陷,难以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其一,作案动机明显存疑,陈某某供称因听闻被害人韩某某责怪蒋某某偷吃补品而起杀心,却又杀害其自称同情的蒋某某并翻找钱财,动机逻辑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二,作案工具无法确定,从水塘提取的青砖系种类物,不具有唯一指向性,且陈某某关于抛砖数量、形态的供述不稳定,其能指认四年前随手使用的青砖的真实性存疑,难以认定该青砖即为作案凶器;其三,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根据陈某某供述提取的毛巾毯,未经过陈某某本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混杂辨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四,涉案古汉养生精口服液的相关事实未予核实,现场照片显示存在类似饮品及包装盒,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作记载,导致案件部分关键事实不清。综上,全案证据因案发时间久远及侦查工作粗疏存在较大瑕疵,未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故依法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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